许某某、姚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关键词】
非法捕捞水产品上门听证检察听证实质化
【要旨】
为精准延伸法律宣传效果,对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进行上门听证,引导村民自觉遵守禁渔规定护航太湖水生态,真正在检察办案中达到“警示+教育”良好效果。同时,以听证功能实现为导向,合理配置听证参与人员,规范流程保障各方参与人充分发表意见;将相关案件材料提前送听证员审查,制作《相对不起诉案件量化表》,根据听证员评分情况进行起诉必要性评估,在程序和实体上实现检察听证实质化。
【基本案情】
太湖银鱼翘嘴红鲌秀丽白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全年禁渔。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姚某某夫妇分别于2022年1月初、2022年1月10日驾驶铁皮船至上述保护区,采用下丝网的方式进行非法捕捞作业。2022年1月11日许某某、姚某某至该处水域收网时,被江苏省太湖渔政监督支队当场抓获,并查获渔获物共计6.025千克。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姚某某使用的网具属于《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中第一类刺网中的三重及以上刺网,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
2022年5月13日,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将该案移送吴中区检察院院审查起诉,吴中区检察院于2022年7月22日对许某某、姚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审查办理。吴中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因案情涉及太湖生态环境保护,决定由太湖水生态资源保护检察专业化办案团队负责审查起诉。办案团队经全面审查认为,行为人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至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进行非法捕捞作业,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情节轻微,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同时,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发现太湖周边村民、渔民受传统观念和习惯影响,平时想吃水产品了,就到家门口的太湖里捕捞鱼虾,并不认为这是触犯刑法的违法行为。针对上述情况,办案团队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开听证,一方面让人民群众更多的参与检察机关办案,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另一方面也通过听证的方式以案释法,向群众宣扬太湖禁渔政策。
听证准备。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吴中区检察院与案发地村委会沟通联系,将公开听证会“搬”到了案发地——濒临太湖的东山镇新丰村,邀请村民现场旁听。为避免听证流于形式,吴中区检察院探索实现检察听证实质化。程序上,合理配置检察听证参加人,邀请人民监督员、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渔政执法人员参与;流程设置上保障各方参与人表达权,确保各方意见在听证过程中传递给检察机关和人民监督员。实体上,将相关案件材料提前送听证员审查,确定听证方向和重点问题;制作《相对不起诉案件量化表》,由人民监督员对该案件的嫌疑人在1-10区间内酌情打分,分数越高,相对不起诉的可能性越大。
公开听证。听证会上,首先由承办检察官对案件事实的审查认定、法律适用及不起诉理由进行了全面阐释,听取了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意见。渔政执法人员就太湖禁渔政策及非法捕捞的危害性进行宣讲。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并表示愿意作为义务宣传员向群众宣讲相关政策法规。人民监督员根据我院制作的《相对不起诉案件量化表》打分。结合案情实际及人民监督员的评分情况,听证员一致认为保护太湖需利剑高悬,但同时兼顾法理人情,许某某、姚某某夫妇是为自家食用,渔获物数量较小,对水生生物资源危害较轻,且二人认罪悔罪,对本案作不起诉处理能够体现检察温度。
效果延伸。听证会后检察官以案释法,以朴素易懂的语言向村民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犯罪构成和相关司法解释,并发放宣传册,向村民宣传长江流域“十年禁渔”和太湖环境保护的相关制度政策,让冰冷的法律条文可感可知。通过这种接地气的方式引导村民自觉遵守禁渔规定,把法律送到老百姓身边,真正在检察办案中达到“警示+教育”良好效果。
【指导意义】
长江流域十年禁捕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但实践中村民、渔民受传统观念和习惯影响,并不认为在河湖捕捞鱼虾会触犯刑法。检察机关结合案件办理,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上门听证向群众宣讲法律政策,传递司法温情。同时,以听证功能实现为导向,避免 “为听证而听证”,检察机关针对性第邀请听证参与人员,规范听证程序保障各方参与人充分发表意见;同时将相关案件材料提前送听证员审查,制作《相对不起诉案件量化表》,根据人民监督员的评分情况进行起诉必要性评估,在程序和实体上实现检察听证的实质化。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