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诈骗案
【关键词】
诈骗、赌博网站、非法占有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犯罪嫌疑人拒绝交代赃款去向的“零口供”案件时,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逮捕时也未查明钱款去向的情况下,应该引导公安机关紧盯钱款流向,根据钱款的最终流向来佐证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宋某某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间,虚构合作投资空调清洗项目的事实,以项目缴纳保证金、购买项目材料等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宋某某、严某某、万某等人钱款合计人民币375946元。具体分述如下:
1.犯罪嫌疑人宋某某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以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宋某某人民币合计135002元。
2.犯罪嫌疑人宋某某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以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严某某人民币合计78300元。
3.犯罪嫌疑人宋某某于2020年1月3日至1月25日以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万某人民币合计33259元。
4. 犯罪嫌疑人宋某某于2020年1月18日以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耿某某人民币合计6000元。
5. 犯罪嫌疑人宋某某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以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合计108385元。
6. 犯罪嫌疑人宋某某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以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潘某某人民币合计15000元。
【检察履职过程】
1.详细梳理涉案银行流水。承办人在认真梳理犯罪嫌疑人宋某某涉案银行流水时发现,被害人的钱款主要流向了于某、刘某某、田某某等可疑陌生人的账户,且嫌疑人拒不交代以上人员的信息。承办人立即引导公安机关查询涉案账户的开户信息,但发现银行预留的手机号大多为空号且大多数银行卡已经注销,线索中断,侦查人员也表示无法进一步查明资金去向,案件一度陷入僵局。对此,承办人调整取证思路,采用逆向思维,引导公安机关调取于某、刘某某、田某某等人的银行流水并仔细梳理,通过梳理发现案外人秦某、程某等人多次向于某等人的账户转款,遂要求公安机关根据银行开户预留的信息联系秦某、程某,后该二人证实,其向于某的账户中转款是用于网络赌球等博彩,初步查实了以上陌生人账户为网络赌博收款账户。
2.查询于某等人的银行账户涉警信息。为进一步夯实证据材料,承办人又引导公安机关查询银行账户的涉警记录,发现广东警方将于某的涉案银行账户止付,通过调取相关报警材料,发现广东省的报警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中并不涉及于某的银行账户,承办人继续引导公安机关紧盯报警人的钱款去向,通过深入研判发现于某的该张涉案银行卡虽然不直接接收此名报警人的钱款,但是与报警人举报的银行账户下面的第三层级的银行卡有较多的钱款往来,进一步佐证了秦某、程某二人的证言。
3.调查犯罪嫌疑人宋某某的财产状况。承办人引导公安机关调取了嫌疑人的征信报告,发现其有多次银行逾期还款记录。在案发前的半年左右,嫌疑人被两家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这说明案发前犯罪嫌疑人财产状况不佳,不具有充足的还款能力,进一步佐证其非法占有的目的。
4.承办民警对犯罪嫌疑人的材料进行了仔细梳理,找到了一张没有附卷的犯罪嫌疑人自书的一张欠款明细,并注明了钱款去向,且有签名捺印,承办人要求公安机关提供该份材料的同步录音录像,经过仔细查看,证实了嫌疑人书写的自愿性。
综合以上的证据,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在自身还款能力很差的情况下,并将钱款用于网络博彩等非法活动,致使大量欠款不能返还,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目的。本院遂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指导意义】
1.对于犯罪嫌疑人拒不交代犯罪事实,拒绝供述钱款去向的案件,应该引导公安机关紧盯钱款流向,根据钱款的最终流向来佐证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尤其是钱款流向了一些陌生实名账户,应及时引导公安机关采取逆向思维,再从陌生银行账户的流水入手,查实这些陌生账户的性质。
2.检察机关应向公安机关出具具体详细的,可操作性强的书面补充证据材料的文书,详细说明补充的证据类型以及补证的目的,实现补证的效果。在补充证据的文书中,还应该写明取证的具体要求,尤其是注意取证的规范性问题,确保来源合法。
3.在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如何也是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重要依据。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引导公安机关调取犯罪嫌疑人征信报告、借款书证等证据材料,综合其财产情况、征信记录等印证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