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通过向证人罗某某、茹某某收取毒资款,再向上家转账购买毒品大麻叶,先后18次向罗某某、茹某某贩卖毒品大麻叶共计58克,非法获利24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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