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贩毒人员为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利用他人账户收取毒资后转入自己账户,这一行为是否构成洗钱罪呢?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在审理一起贩卖毒品案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徐某为摆脱侦查利用妻子账户收取毒资,有“自洗钱”行为,经深入分析研判,最终追加认定洗钱罪。2022年10月24日,黄浦区检察院对徐某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和洗钱罪提起公诉。近日,黄浦区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
徐某在2001年曾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刑,然而六年的牢狱生活并没有让他幡然醒悟。2021年,徐某因手头拮据,想起朋友大强(化名)出国前留下的毒品大麻,便在酒吧等地四处寻找买家。他通过微信联络买家,驾驶电动车送货上门,车内常带着电子秤和封袋机,现场称“货”卖“货”。他供述:“我自己只卖不抽。”
经查,徐某于2021年11月至2022年6月,先后五次贩卖给多名吸毒人员大麻共计80克,警方还在其驾驶的车辆内查获大麻约80克。
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通过仔细比对徐某聊天记录和微信转账记录,发现有一笔金额为3500元的微信转账款,由第三人账户转入徐某老婆的账户,随即又转入徐某的微信账户。经核查,该第三人为购毒人员,其供述该钱款用于购买毒品,检察官据此追加了犯罪金额。同时,检察官认为其中可能暗藏“自洗钱”犯罪线索。
为有效指控犯罪,检察官充分依托区检察院与区公安分局建立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指导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补充侦查,调取关键证据,成功还原事实,依法追加认定洗钱罪。
在大量的证据面前,徐某表示愿意认罪认罚。
2022年11月29日,黄浦区法院经开庭审理,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认定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4万元。
检察官介绍,洗钱在为犯罪清洗违法所得、使之合法化的同时,也为扩大犯罪规模提供了资金支持,助长了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黄浦区检察院在办理各类毒品案件同时,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洗钱罪的审查。
检察官在此提醒,毒品犯罪害人害己,远离毒品,珍爱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