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听新闻
        放大镜
        为赚“快钱”,他们沦为“跑分”工具人
        2023-01-19 15:40:00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查洪南 蔡永霞 李昭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落判,17名“跑分客”获刑。

          何谓“跑分客”?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跑分”是利用银行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他人的网络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代收款项,再转账到指定账户,从中间赚取佣金的行为。“跑分客”就是通过这种行为轻松获得“好处费”,这看似简单的“工作”,实际上已触犯了法律。

          2021年5月,根据国家反诈平台推送的线索,温江区公安机关发现张某在当地办理的一张银行卡交易异常,多次大额资金流入后又快速流出至多个账户。公安机关从此线索着手,摧毁了两个共涉及数十名“跑分客”的团伙。

          因该案涉案金额高、涉案人员多、案件复杂,案发后,温江区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引导公安机关开展有针对性的侦查取证工作。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查明,团伙A的主犯李某明知钱款来源有可能违法,仍接受上家“阿松”的雇用,通过加密通信软件接收指令,不仅自己提供银行账户,还雇用多人提供银行账户帮助接收款项,并按照指令拆分转账,李某以每天7000元的报酬从中牟利,其雇用的人员每天获取200元至1500元左右不等的报酬。团伙B的主犯陈某、张某等3人,采用同样的方式进行拆分转账,但是该团伙的非法获利方式是按照每天、每张卡过账金额的百分比提成计算,3名主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从来不用其个人的银行账户用于接收、拆分转账。

          检察官经审查后发现,这两个团伙的“跑分客”均来自某县毗邻的两个村落,团伙内大部分人员互为同学、朋友,但两个团伙间最直接的关系就是两边的主犯都雇用了同一个人,即因银行卡交易异常被公安机关“盯”上的张某。

          据主犯李某交代,他明知这种“工作”是违法的,但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最终将朋友、同学一同拉下犯罪深渊。不到两个月的时间,两个团伙的涉案金额即高达650余万元,涉及已经被各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各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49件。

          在审查起诉期间,该院为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降到最小,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共为44名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30余万元,并及时依职权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对其中10名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时基于发现的新证据,要求公安机关对刘某、郑某等2人补充移送审查起诉。

          温江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上述两个团伙李某等17人为非法获利,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账户协助转移财物的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审查起诉期间李某等17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和提出的量刑建议,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李某等17人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的刑罚,依法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检察官特别提醒,不要被不切实际的高额利润所诱惑,更不要随意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身份证件、银行卡等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以免沦为犯罪分子的“替罪羊”。

          编辑:杨海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