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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期间典型案例南京江宁李某某诈骗案
        2020-03-24 14:00:00  来源: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法律要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学校开展线上教学之机,冒充任课老师、虚构需要缴纳学习费用的事实,骗取学生家长钱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疫情刑事犯罪案件时,坚持处理好严厉打击和依法办案的关系,既从快从严查办涉疫情刑事案件,同时保持审慎态度,依法规范办理案件,严把案件质量、严守程序规范,综合分析研判社会危险性,准确适用逮捕强制措施。

          江苏南京李某某诈骗案

          2020年2月13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模仿网络媒体中报道的行骗方法,通过手机号注册QQ号码,并购买用于收款的微信账号,通过网络搜索“班级群”等关键词加入南京市江宁区某小学英语复习QQ群,并将自己的昵称、头像修改成和任课老师相同的样式,随后在群内冒充任课老师发布“受疫情影响,需要参加网络辅导课并缴纳辅导费”的虚假消息,要求每位家长扫描微信二维码付款1300元。两名家长信以为真,于当日分别向嫌疑人转账1300元,共计2600元。接被害人报警当日,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发现李某某账户近期有大量资金流入,曾先后注册4个QQ号码以类似作案方式进行网络诈骗,约30余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5000余元被骗,且青岛、余姚、苏州等地的被害人均在案发地报案。

          2月13日,江宁分局接被害人报警后于同日立案侦查。2月15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并被刑事拘留。2月26日,江宁分局以李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江宁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2月27日,江宁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以诈骗罪批准逮捕。

          江宁区检察院收案后,迅速成立办案组依法从快审查案件,坚持处理好严厉打击和依法办案关系。一是有效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即充分保障权利、听取意见,又严格落实防控要求,确保依法规范。因本案犯罪嫌疑人属于刑诉规则规定应当讯问的情形,江宁区院采取远程视频方式分别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权利义务,并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同时电话听取了辩护人和犯罪嫌疑人家属的意见。二是依法从快批准逮捕,准确研判社会危险性和犯罪危害性,彰显检察态度。首先,该案发生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嫌疑人利用全国各地中小学普遍开展线上教学的机会,通过广撒网式搜索加入学校班级群,冒充老师以收取学费或材料费为名,向学生家长实施诈骗,不仅造成家长们经济损失,而且严重扰乱了疫情期间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社会秩序,性质影响尤其恶劣。其次,虽然在审查逮捕阶段查明的诈骗金额仅7000余元,但有证据显示犯罪嫌疑人有数十笔可能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有待进一步侦查,其在较短时间内多次频繁实施诈骗,且无职业和收入来源,有继续实施犯罪的可能,社会危险性较高。再次,因疫情特殊时期防控和减少人员流动的要求,犯罪嫌疑人系广西宾阳人,广西警方在其家中抓获后迅速移交给江宁警方,其在本地无固定住处,没有取保候审条件。三是充分发挥公检协作配合,强化引导侦查,共同提高案件侦查取证质量和效率。江宁区院快速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在吃透案件证据材料基础上,围绕逮捕阶段认定的诈骗事实继续完善、可能涉嫌的其他诈骗犯罪事实全面侦查,以及赃款去向和追赃挽损等不同方面向侦查机关提出取证意见,列明取证清单和侦查要点,详述证明目的和取证理由,帮助侦查机关全面及时有效收集证据,形成打击犯罪合力。

          编辑:宁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