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类别:未成年人检察
咨询内容:《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第5条对于分案办理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在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面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等明显标识,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实践中,应该包括哪些具体的保密措施?(咨询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检察院苏伊凡)
广东省检察院王映答疑意见:关于分案办理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中,对未成年人相关信息需采取哪些具体的保密措施,本人认为,除提问者个人意见所概括的内容外,刑事诉讼程序中有关未成年人犯罪和涉嫌犯罪的信息和记录都应被采取保密措施,在对外公开的程序和文书中均不得披露未成年人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信息。如,在审查起诉环节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不可披露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信息和记录;在审判中,成年人案件含有的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信息和记录不应在公开场合披露;成年被告人刑事判决书中所含涉罪未成年人信息及记录亦需屏蔽、隐藏;刑事执行环节,成年人为被执行人案件的法律文书中,对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信息和记录也需要屏蔽、隐藏。犯罪记录封存应是全流程、全覆盖的,如此才能实现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实践还有待办案人员具体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