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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 工作规定》的通知
        2019-10-22 16:29:00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高检发办字[2017]17号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工作规定》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7年6月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工作规定
          (2017年5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第二百零一次
          党组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最高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工作,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央统战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特约人员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约检察员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一定程序聘任的,以兼职形式履行相关检察工作职责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
          第三条  特约检察员工作办事机构设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第二章  聘 任
          第四条  特约检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水平和一定的法律知识,有较强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能力和理论政策水平。一般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担任副司(厅、局)级以上行政领导职务;
          (三)在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中有一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作风正派,关心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检察工作;
          (四)自愿从事特约检察员工作;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宜担任特约检察员:
          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司法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职人员;
          律师;
          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
          第六条  因违纪违法行为受到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担任特约检察员。
          第七条  特约检察员的聘任工作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负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中共中央统战部提出聘请特约检察员的意见,明确聘任条件、人数和要求,请中共中央统战部提出推荐人选;
          (二)商请中共中央统战部共同对推荐人选进行考察,在征得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及其本人同意后,共同研究确定聘任人选;
          (三)聘任人选名单及意见抄送中共中央统战部和聘任人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四)召开聘任会议,颁发聘书,并向社会公布聘任人员名单。
          第八条  特约检察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担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九条  特约检察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商请中共中央统战部予以解聘,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民主党派、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一)有违纪、违法行为受到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
          (二)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的;
          (三)本人不愿继续担任的;
          (四)其他不宜继续担任的情形。
          第十条  增补特约检察员依照本规定有关条件和程序执行。
          第三章  职责、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特约检察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检察业务工作中的专业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二)对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和队伍建设情况进行民主监督,收集、反馈包括所在民主党派、单位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经业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检察长批准,参与有关案件的研究和讨论以及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四)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座谈、调研、检查、巡视活动,参与有关案件公开审查,参加相关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和检察工作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
          (五)宣传社会主义法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第十二条  特约检察员履行职责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或者列席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会议,发表咨询意见;
          (三)了解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重大检察工作、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情况,参加有关制度规范的制定和理论问题的研讨;
          (四)反映和转递群众控告、举报、申诉和来信,反映包括所在民主党派、单位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了解跟踪处理结果和采纳情况;
          (五)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的业务培训;
          (六)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十三条  特约检察员履行职责负有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检察机关工作制度,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和相关工作纪律;
          (二)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廉洁、尽职尽责、不谋私利、不徇私情;
          (三)以特约检察员身份从事或者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以外的其他活动,应当事先征得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事后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特约检察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自行回避,不得参与相关案件的研究、讨论和咨询论证工作: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为特约检察员履行职责提供下列条件与便利:
          (一)通报检察工作重大部署、决定及其他重大检察工作情况;
          (二)邀请特约检察员参加或者列席有关会议,调研检察工作,参与执法检查、案件评查、案件公开审查等活动;
          (三)组织特约检察员业务培训活动,帮助特约检察员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检察业务知识;
          (四)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保障特约检察员履行监督职责的正当权利。支持特约检察员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反映真实情况,坚持正确意见。凡侵犯特约检察员权利、打击报复或者阻碍特约检察员履行职责的,依法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特约检察员因履行职责所支出的相关费用,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按规定核报。特约检察员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最高人民检察院业务经费保障范围。
          第五章  办事机构职责
          第十八条  特约检察员工作办事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政治部开展特约检察员的聘任、解聘、增补等工作;
          (二)协调特约检察员相关工作,提出特约检察员年度工作计划。对机关各部门落实特约检察员工作制度和计划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总结特约检察员年度工作情况,定期向院党组或者检察长报告;
          (三)组织、召集特约检察员工作会议;
          (四)承担特约检察员转递、提供的举报线索和控告、申诉材料的转办、督办和反馈工作;
          (五)组织特约检察员进行业务培训,为特约检察员提供业务学习资料;
          (六)受理、移送、督办和反馈特约检察员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接受特约检察员的回避申请,并向检察长报告,通知机关相关部门;
          (八)帮助解决特约检察员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九)承担对各省级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工作的联系和指导工作,开展工作调研和理论研究,组织经验交流,加强和改进特约检察员工作;
          (十)办理院党组或者检察长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特约检察员工作办事机构应当加强与中共中央统战部相关部门和特约检察员所在民主党派中央、单位的沟通联系,定期通报特约检察员的履职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抄送:中央统战部,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
          本院领导同志、检委会专职委员;
          驻院纪检组,机关各内设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作者:  编辑:时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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