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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听证会上,关键证据让他沉默
        2022-01-11 09:29:00  来源:检察日报

          

          在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检察院听证室内,该院对于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组织召开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听证会由承办检察官李玲玲主持,人民监督员、侦查人员、被害人杜某、犯罪嫌疑人于某女友参加了听证会。

          “李检察官,感谢你,我和于某又成了朋友。”2021年11月8日,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李玲玲接到杜某的电话。同一天,她还收到了于某家属从3000公里外的老家寄来的锦旗。

          于某和杜某是老乡,都在苏州打工,他们经常聚在一起称兄道弟。可在2021年端午节那天,因杜某猜忌女友和于某的关系,两人“翻了脸”,并发生肢体冲突,杜某腰部受伤,构成轻伤一级。

          2021年10月29日,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其间,公安机关两次组织双方调解,但于某坚称是杜某先持剪刀欲伤害自己,而杜某始终不承认自己携带剪刀。11月5日,该案被移送相城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承办检察官李玲玲审查后认为,杜某是否先拿剪刀欲伤害于某是本案的关键,这关系到他是否存在过错,也关系到判断于某社会危险性的大小。

          既然言辞证据不一致,李玲玲决定从客观证据中寻找突破。她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当时的执法记录仪,反复观看当时的出警视频。一个细节引起了她的注意:于某告诉民警杜某要拿剪刀捅自己并向民警出示伤口,当民警问及剪刀在哪里时,杜某一边用手指了一下一边轻声说了句“往那边找”。这让李玲玲确认剪刀确实属于杜某。

          由于杜某在此案件中存在过错,于某无犯罪前科劣迹、愿意缴纳赔偿保证金5万元,没有社会危险性,相城区检察院拟对于某作出定罪不捕决定。按照《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该案属于检察院在依法办理的审查逮捕案件,且属于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有必要听取各方意见,以依法准确作出审查决定的情形。

          为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2021年11月12日,该院对于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组织召开逮捕必要性审查听证会。听证会上,围绕杜某是否存在过错及于某是否有社会危险性等重点问题进行了听证审查。

          当检察官提到杜某持剪刀欲伤害于某、存在过错时,杜某仍一口咬定“剪刀跟我没有任何关系”。对此,李玲玲当场播放了出警视频。看到视频中自己手指剪刀方向轻声说“往那边找”的细节时,杜某不再辩解。

          经讨论,听证员们一致同意检察院对于某作出的拟不批准逮捕决定。当天下午,该院继续组织双方调解,最终达成刑事和解:于某赔偿杜某6万元,杜某对于某表示谅解。于某已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作者 卢志坚 王金艳 陈梦初

          编辑:王金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