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某某开设赌场羁押必要性审查案
【关键词】
共同犯罪 羁押必要性审查 认罪认罚司法温度
【要旨】
对开设赌场等团伙犯罪需区分参与人员的地位作用、认罪态度等,对被认定为从犯且认罪认罚的人员可以变更强制措施,既降低审前羁押率,又体现司法温度。
【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某某于2021年3月至4月,至苏州市吴中区某小区被告人傅某某(女)家中开设赌场至少五场,招揽多名赌客以“牌九”、“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安排被告人王某某、曹某某负责扔骰子、洗牌,由“推庄公司”一方人员固定坐庄,还从“推庄公司”盈利中抽取6%的利润。2021年4月6月,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该赌场,抓获多名参赌人员,查获有主赌资人民币125500元、无主赌资人民币370000元。
【检察履职情况】
开展审查。2021年5月14日,傅某某等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吴中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在审查起诉阶段,傅某某的辩护人向吴中区检察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吴中区检察院依法对傅某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吴中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傅某某具有以下情节:一是傅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从拒不交代到如实供述,表示认罪认罚;二是徐某某等人开设赌场属于“情节严重”,但傅某某作为场地提供者,可以在共同犯罪中认定为从犯;三是该案的其余犯罪嫌疑人经检察机关释法说理,都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表示认罪认罚;四是傅某某家属向检察机关反映傅某某被羁押后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的情绪波动较大,生活、学习受到了很大影响,检察机关遂向学校了解情况,学校表示其子女确有抑郁倾向,已建议至精神心理科就诊。
审查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吴中区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案各犯罪嫌疑人均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该案证据体系已经基本固定,傅某某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对傅某某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等角度考虑,没有必要继续羁押傅某某。
审查结果。2021年8月9日,吴中区检察院对傅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将相关情况书面回复,同时向其仔细说明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定,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指导意义】
(一)细致区分罪责主次,贯彻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个别化、精准化的要求。首先,虽然开设赌场犯罪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九项涉黑涉恶案件罪名之一,但本案不能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只是普通刑事犯罪。其次,该案开设赌场犯罪情节较为复杂,各犯罪嫌疑人的地位作用、参与程度等均不相同,犯罪嫌疑人傅某某将自己住所提供给徐某某等人作为赌博场所,每日收取较为固定的场地费,没有其他帮助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依法认定其为开设赌场的从犯,贯彻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个别化、精准化的要求。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贯彻于办案全过程,减少共同犯罪普遍存在审前羁押率过高的情况。该案在审查批准逮捕阶因为在案嫌疑人认罪态度较差、涉案事实尚未全部查清、有串供可能等情形,对傅某某等人批准逮捕。在审查起诉阶段,吴中区检察院对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逐一释法说理,全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杜绝“一捕了之”,确保在审查逮捕阶段评估的社会危险性情况减少或者消失后,及时予以变更强制措施,将“少捕慎诉慎押”的理念贯彻落实到各个诉讼环节,有效降低审前羁押率,彰显了司法温度。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