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5月30日电(记者史兆琨 见习记者郭荣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5月30日联合发布《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受教育权和就业权等合法权益,更好地帮助罪错未成年人受到平等对待,顺利回归社会。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封存的主体、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的主体、内容、程序等理解不一,导致该制度在落实中出现封存管理失范、相关部门监管失序等问题。
据统计,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80855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57962人,共计238817人。一旦犯罪记录失密,这些罪错未成年人可能会因求学就业无门等原因再次滑向犯罪深渊,使办案环节的教育、感化、挽救的全部努力归零。对此,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进一步统一认识,促进各部门衔接配合,形成合力,保障罪错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实施办法》全文共26条,涵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定义及范围、封存情形、封存主体及程序、查询主体及申请条件、提供查询服务的主体及程序、解除封存的条件及后果、保密义务及相关责任等内容,基本涵盖了目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中的主要问题。
《实施办法》明确,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以及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记录应当依法封存。
《实施办法》规定对所有的案件材料,应当执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加密处理,执行严格的保管制度。特别强调电子数据也应当同步封存、加密、单独管理,并设置严格的查询权限。
《实施办法》要求依法严格限制单位查询,明确规定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未成年人涉罪记录。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以及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处分。
(《实施办法》全文及答记者问见第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