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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管理中心检务须知
        2018-12-18 16:16:00  来源:苏州市检察院

          一.案件受理

          1.侦查机关移送案件,需将卷宗装订齐备。

          2.严格执行对口衔接工作要求,案件须经公安法制部门预先审核。

          3.预先登记-移送接收-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电子卷宗制作-系统录入-案件分流至业务科室。

          二.法律文书公开

          1.本院办理生效的案件,承办人需及时制作法律文书公开版,并按照要求,进行屏蔽相关信息。

          2.承办人将拟公开的法律文书送案管中心审核。

          3.对于案管中心审核存在问题的,退回承办人进行整改,再次送案管中心审核。

          4.审核通过的,案件管理中心将文书统一导入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5.登录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可以浏览公开的法律文书及重要案件信息的内容。

          三.案件程序性信息推送及查询

          1.案管部门每日在统一业务系统中抓取案件程序性信息,导入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2.依据律师申请或依据职权主动为律师开通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的账户。

          3.将律师代理的案件与律师账号进行捆绑。

          4.律师可以登录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可以查询案件程序性信息。

          5.部分案件程序性信息,也可以根据申请或主动进行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向侦查人员、律师、被害人及亲属、犯罪嫌疑人亲属、非在押犯罪嫌疑人等进行推送。

          6.侦查人员、律师、被害人及亲属、犯罪嫌疑人亲属、非在押犯罪嫌疑人等也可持相关手续和身份证明至案件管理中心大厅进行现场查询。

          7.案件管理中心在核实查询人身份后,可以接受电话查询。

          四.律师阅卷

          1.律师可以通过案管大厅电话提前预约。

          2.律师可持律师证、委托书、律所函至案管大厅进行现场阅卷。

          3.案管中心审核律师手续后,方可提供律师阅卷。

          4.律师可以选择复印、打印、电子卷宗光盘刻录等方式进行阅卷,案管中心收取相应的工本费用。

          5.律师可以至当地检察机关案管中心申请本市范围内异地阅卷,阅卷方式仅限电子卷宗光盘刻录。

          编辑:万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