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受委托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由本院案管部门统一接待。
二、 受委托的律师到本院办理手续,应当出示或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
三、 律师有下列情形的,本院依法中止接待:
1. 无执业律师资格;
2. 曾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自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未满二年的;
3. 曾任本院检察官的;
4. 与本院检察官有配偶、子女关系的;
5. 为二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担任辩护人的;
6. 为二名以上的同案被害人担任诉讼代理人的;
7. 法律规定的其他执业禁止情形。
四、 律师在本院办理手续后,可以会见在押嫌疑人、查询案件进度、查阅、复制案卷材料、提交意见、证据材料、申请取保候审、申请解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投诉或举报等。
五、 律师阅卷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 将案卷材料带离阅卷区域;
2. 对案卷材料进行折叠、涂改;
3. 委托他人代为阅卷;
4. 使用自带的移动存储设备拷贝电子卷宗。
对造成案卷材料毁损、缺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