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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某某刑事申诉案公开审查
        2020-07-21 14:54:00  来源: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一、申诉人基本情况及案件来源

          申诉人顾某某,男,汉族,系曹某某非法集资案的参与人。申诉人顾某某不服本院作出的宁浦检侦监不批捕〔2018〕210号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于2020年5月18日以来访方式向我院提出申诉。

          二、原案诉讼过程、认定事实及适用的法律

          江苏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 年01月08 日,主要经营网上电子商城业务,成为该平台会员的投资金额分5000元、10000元、20000元、50000元四个档次,投资金额转换成该平台积分(1积分=1元人民币),平台会每天赠送1%积分,十个月为一个周期,共计220天,在网上商城消费返还等额积分,该公司将分十个月返还相当于投资金额140%的积分,同时会员可随时提现。该公司通过街头散发传单、随机打电话、上门推广等宣传手段,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进行非法吸储。曹某某于2016年7月份加入公司,担任总经理,负责公司具体运营,策划并执行了上述电子商城业务,2017年2月份成为该公司法人代表后,以公司名义在南京市某区投资农业项目,在明知公司财务状况出现问题,资金短缺,无法兑付会员本息的情况下,结束电子商城业务,策划并推出了农业项目的股份众筹业务,谎称将所有会员在利众电子商务平台上面的投资金额平移至农业项目,并许诺新老会员30%的年化收益,吸引大家追加投资认购农业项目股权。直至目前统计,参与投资江苏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电子商城及股权众筹业务的人数共129人,涉 案金额约687万余元。申诉人顾某某也向该公司汇入了资金。经审查,本院认为曹某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曹某某不批准逮捕。

          三、主要申诉理由

          申诉人顾某某认为,曹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不履行在公安机关承诺的还款协议,没有悔罪表现,要求检察机关追究曹某某的刑事责任,并审查不批捕决定是否正确。

          四、不立案复查的依据

          本院受理后,承办人调阅了申诉人顾某某申诉材料、来访笔录、侦查阶段曹某某的讯问笔录及其他案卷材料。

          承办人认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与证人证言、书证相互印证,能够证实曹某某的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特征,但是在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上存在着书证来源不明、没有专门针对曹某某的审计报告等情形,已有证据不能证实涉案的总体数额是否达到了立案追诉标准;不能证实涉案的集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单位犯罪;不能证实集资参与人的损失情况。因此,审查逮捕阶段,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当时做出的不批捕决定并无不当。

          依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建议对申诉人顾某某提出的刑事申诉不予立案复查。

          五、公开审查

          (一)公开审查的必要性:

          审查案件后,根据本案特点,考虑到:

          1、信访人情绪激动,公开审查有利于矛盾化解;

          2、公开审查可以进一步强化检务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

          报分管检察长同意后,本院决定采用公开听证的方式进行公开审查。

          (二)受邀人员

          考虑到案件特点,需要对证据进行重点分析,结合矛盾化解工作需要,浦口区院邀请了以下人员作为本案听证员:浦口区农产品检测中心支部书记余意、泰山街道铁桥社区雷婷。

          (三)公开听证效果

          听证会上,检察机关承办人介绍了本院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重点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详细展示了全部的证据材料,并逐一进行了分析。随后,听证员进行发问,案件承办人一一进行了回应。

          最终,听证员均对检察机关的审查结案决定予以理解认可。

          编辑:丁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