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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整版|聚焦金融检察与企业合规研讨会(附征文获奖名单)
        2022-12-07 16:09:00  来源: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2022年11月25日,“金融检察与企业合规”研讨会召开,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公检法实务部门人员、金融行业人员、律师以及论文作者代表等50余人参会。

          此次研讨会采用“线上+线下”参会模式,主会场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与会人员围绕“惩治金融犯罪前沿问题研究”“涉案金融企业合规研究”“新型金融企业合规问题研究”三个单元七个专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与会人员认为,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同时,专门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因应党中央要求和实践所需,检察机关既要加大力度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又要积极探索、深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中,公检法司、行业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等单位应当协作配合,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坚持把打击犯罪、追赃挽损、化解风险与维护稳定有机结合,加大涉案资产处置返还力度,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形成协同高效防范处置金融风险的强大合力。同时,各方要加大金融司法理论和实务研究力度,为金融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研讨会由南京市检察院,人民检察杂志社,南京市建邺区委、区政府主办,建邺区检察院、建邺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东南大学法学院、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联合承办。会议征集到77篇论文,13位论文作者代表进行交流研讨。会议研讨成果及征文评选结果将在2022年第23期《人民检察》刊发。

          开幕致辞

          做优金融检察工作

          服务保障金融市场高质量发展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主办检察官

          贝金欣

          从当前金融犯罪情况来看,金融犯罪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变化趋势:一是金融市场、金融业务多元化、专业化催生新型、专业金融犯罪,违法犯罪潜藏在各种非传统金融业务之中。二是以金融创新为名突破金融监管底线,一些必须经过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才能开展的金融业务假借创新之名而非法开展。三是科技创新等领域泛金融化,把区块链、元宇宙等科学技术创新当作开展非法金融活动的工具。

          上述变化趋势对金融检察提出不少新问题新挑战,集中体现在:一是如何准确把握应对各类新金融现象的司法理念政策,加大惩治新型金融犯罪力度,需要深化研究;二是对非传统金融业务的专业性认识不足,在犯罪构成要件的把握上出现偏差;三是对新型金融活动定性认识存在分歧,亟须形成更多共识。

          党的二十大对防范金融风险、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作出重要部署。做优金融检察工作、服务保障金融市场高质量发展,是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举措。面对金融犯罪对司法办案提出的各种挑战,理论界和实务界应共同加强研究、与时俱进、凝聚共识。

          第一,立足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这一永恒主题,把握金融检察工作的基本理念和方法。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这是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的必要举措,也是金融检察工作的基本遵循。检察机关落实这一要求,就是要准确认识和把握各类金融活动尤其是金融创新的风险、本质,把监管要求融入刑事司法办案。深入剖析金融创新可能带来的风险,同等看待传统金融活动和金融创新活动的监管要求,纠正司法办案中存在的片面强调宽容金融创新的错误观点,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作为金融检察工作首要目的。司法实践中,金融犯罪案件涉及利益多元,金融企业合规更是如此,研究金融犯罪、金融企业合规问题,必然涉及利益衡量。对此,应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放在首位,这是全面准确把握金融刑事法律政策的立足点和出发点。

          第二,坚持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加强对金融法律的融贯性思考。绝大部分金融犯罪属于行政犯,认定金融犯罪应当以具有行政违法性为前提,根据行政法律规定准确判断案件性质。随着金融业务的多元化,金融业务管理规定的复杂化,建立涉案金融业务与刑法条文中的金融专业术语之间的涵摄关系,需要对金融业务及其相关规定有较为专业、深入的理解。这就要求打破部门法的局限,从金融法律到刑事法律进行一体研究思考。

          第三,强化理论与实务的紧密融合,不断形成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共识与合力。首先,关注金融犯罪司法办案中的新问题。司法实践中很多问题还未得到理论界充分关注,亟须在金融刑法研究方面给予更强有力的理论支撑。其次,在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充分运用法教义学的方法与时俱进解决实践难题。即除了诉诸立法外,最重要的是基于法教义学的立场,从刑法条文的立法目的(而非立法者立法时的原意)出发,解释刑法条文。

          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供司法保障

          中共南京市建邺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洪彪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强调,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党的二十大报告对金融工作作出重要部署。应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在“十四五”开局之年,江苏省便明确“支持南京市建设重要金融中心”,在“十四五”金融发展规划中提出“一体两翼”“一核两翼”的空间布局,其中“一体”“一核”均为南京市建邺区。南京市第十五次党代会也明确支持建邺区建设“重要金融中心核心集聚区”。近年来,南京市建邺区政法机关在区委和上级政法机关的坚强领导下,紧紧围绕建邺区建设“重要金融中心核心集聚区”的战略发展目标,妥善办理了“爱晚系”“兴佳利业”等一批重大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积极参与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为建邺区统筹金融发展和安全作出重要贡献,为优化营商环境、金融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展现了建邺区政法机关良好的政治素养、先进的司法理念和精湛的专业能力。

          下一步,建邺区政法机关要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做好打击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安全、促进金融发展等各项工作。

          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切实增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政治责任感,积极履行政法机关在维护金融发展和安全方面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围绕影响金融安全稳定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持续加大惩治和预防金融犯罪的力度。

          二要加强协作配合,凝聚工作合力。区委政法委要发挥牵头组织作用,加强公安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业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协作配合,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坚持打击犯罪、追赃挽损、化解风险与维护稳定有机结合,加大涉案资产处置返还力度,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形成协同高效防范处置金融风险的强大合力。

          三要强化宣传引导,促进源头防范。以深入推进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活动为契机,加大宣传力度,借助多种宣传手段,通过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揭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各种违法犯罪形式,不断提高群众对金融犯罪陷阱的认识和警惕。

          四要加强理论研究,提升专业素能。面对当前金融业不断改革创新发展的新时代背景,有关金融市场、金融工具、金融产品的创新层出不穷,其专业性强、革新速度快,法律固有的滞后性和局限性使其难以防范全部金融风险,政法机关在办案中经常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亟须各方加大金融司法理论和实务研究力度,给予大力支持。

          主旨发言

          行政监管与企业合规

          北京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教授

          陈瑞华

          涉案企业合规是近年来检察机关广受关注、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的改革举措。

          当前,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面临两个瓶颈问题亟待解决:一是观念和认识问题。企业涉案往往不是由于系统的单位犯罪问题,而是由于个别管理人员的犯罪,主要问题是存在管理漏洞,没有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企业合规的宗旨是追究责任人,而尽量放过企业,给企业整改的机会。二是行刑衔接问题。检察机关推动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具有一定局限性。监督企业制定合规计划、建立第三方监管体系都需要时间,而合规考察期时间短,检察机关办案期限不足,那么接力棒应该交到谁的手里?目前主要依靠行政监管部门。合规行刑衔接探索的模式主要包括合规互认、行政监管部门建立规章制度、跟踪回访、行政监管部门督促行业协会制定事先合规四种模式。但是这四种模式都具有局限性,主要表现为缺少强制力、没有明确法律后果、缺乏激励机制以及做好做坏一个样。当前,行政监管部门推进合规的制度建设是分散的、不成体系的,主要依靠传统的行政处罚方式,难以实现合规目的,而检察机关推动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强调综合治理,对此,可以通过制定合规指引、建立强制合规制度、引入合规激励机制三种手段解决这个问题。

          江苏省南京市检察机关走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最前列,建议与行政监管部门加强合作、大胆探索,完善行刑衔接制度。对适用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宽大处理案件,行政监管部门可以引入强制合规制度,配套激励机制,设置一定的考察期,如果企业达到有效合规的要求,行政监管部门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并进一步向企业提出整改要求,使企业合规保持可持续性。

          第一单元:惩治金融犯罪前沿问题研究

          涉案企业合规刑行衔接机制的构建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朱谕韬

          从现实基础、理论基础、价值基础三个维度来看,检察机关主导推进的涉案企业合规刑行衔接具有必要性、可行性和实用性。检视当前涉案企业合规刑行衔接,主要表现为行政机关参与合规考察的积极性不高、刑事从轻对涉案企业困境缓解作用较为有限、行政层面缺乏合规后“减免缓”依据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可通过以下路径强化涉案企业合规刑行衔接。

          一是健全企业合规刑行衔接沟通机制。首先,构建刑行衔接程序机制。其次,探索专人全程跟进监督。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工作对接,负责监督后续跟进的涉案企业行政从宽处罚落实情况。再次,建立效果验证调试制度。对企业合规刑行衔接效果进行评估,设定判断标准。应谨慎依照比例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设置合法、合理、符合逻辑和理性的刑行衔接标准。

          二是研究行政从宽处罚或变通执行的法律依据。行政从宽处罚并不意味着突破法律,而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运用体系解释和系统思维,对法律规范作有利于企业生存发展的解释。

          三是凝聚刑事合规向行政合规延伸的共识。理念上,由刑事从轻处罚向行政从宽处罚传导,凝聚贯穿“刑事侦查+审查起诉+行政处罚”全流程合规的共识,共同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落地落实。行动上,稳步落实合规从轻具体措施。将涉案企业合规工作纳入相关考核加分事项,对成绩突出的行政机关予以表彰奖励,激发行政机关深度参与涉案企业合规并创新履职的积极性。推动刑事、行政合规建章立制。系统梳理涉案企业合规工作经验,进一步研究行政合规的可行性,实现刑事合规向行政合规延伸的常态化、制度化。

          非法集资案件行刑衔接反向移送及其监督问题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姚旭

          对非法集资案件行刑衔接反向移送进行法律监督具有一定的正当性。首先,对非法集资的性质、犯罪金额、违法所得认定主要依靠刑事司法认定。目前,江苏、广东等地虽然对非法集资行政处罚的调查取证程序有明确规定,但由于行政机关面临机制建设、人才储备等难题,短时间内依职权自行调查认定后进行处罚、清退尚存在障碍。其次,非法集资类不起诉案件数量明显增多,后续的替代性惩戒和行业综合治理仍要继续推进。应强化系统治理观念,丰富和完善惩戒手段,完善对不起诉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政处罚方式,发挥教育矫治功能,写好不起诉案件的“后半篇文章”。再次,对非法集资案件行刑衔接进行法律监督的价值和依据在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定位和“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现实需要。

          构建非法集资案件行刑衔接反向移送机制的路径主要包括两个层面:

          第一,在内部机制建设上,由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对非法集资案件行刑衔接回转处置进行法律监督。刑事检察部门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对未被移送审查起诉的非法集资协助人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可以将案件移送给行政检察部门,由行政检察部门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确有必要进行行政处罚,应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并对后续行政执法行为跟进监督,做到“谁移送、谁监督”。刑事检察部门认为办理的非法集资案件可能需要行政处罚的,填写《线索移送表》,连同线索材料、退赔退赃的证据等,一并移送至本院案件管理部门,并在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完成移送操作,案件管理部门再通过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及时将案件移送至本院行政检察部门。

          第二,在外部机制建设上,应完善行政处罚方式,确保资金清退优先;健全追赃挽损机制,统筹处置涉案财物;优化外部衔接机制,畅通刑行联络渠道。

          侦诉审协同促进涉众型金融犯罪追赃挽损效果提升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

          吴菊萍

          当前涉众型金融犯罪追赃挽损侦诉审协同存在不足,主要表现为:一是侦查机关对涉案财物处置相关证据缺乏查控意识,检察机关适时介入时对涉案财物范围确定、证据证明等问题没有清晰的判断标准,往往错过追赃挽损工作的最佳时机。二是案件移送法院时涉案财物常常因清单、手续及证据等问题不能随案移送,造成赃物问题难以在审判环节得到应有的审理和明确的裁判。三是侦诉审相互协同缺乏有效机制,追赃挽损工作效率不高。

          在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办理中,侦诉审应当加强横向沟通联系,实现在涉案财物查控中的同频共振,提升追赃挽损整体效能。一是破除依据诉讼阶段划分责任主体的认识误区,加强引导侦查。诉审应在涉案财物查控上作出积极明确指引,除了善意取得情形以外,做到“应追尽追”,并及时收集涉案财物与犯罪行为相关联的证据。二是在诉讼制约中相互配合,实现协同。侦诉审应在明晰标准、信息共享、快速移送等方面同向发力,互相督促提醒,提高追赃挽损效率。三是涉案财物查控需要辅以制度保障。涉案财物查控应装订专门的案件卷宗,公检法应在内部建立更为科学的工作绩效评价机制,以联合发布案例的方式指引追赃挽损工作。

          非法集资案件追赃挽损困境破解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唐林军

          目前非法集资案件追赃挽损效果并不理想,尚存在许多现实困境。包括侦查前端防范不足、涉案当事人防范意识不强、全面取证难度大、资产追缴困难重重等。

          应从以下方面破解非法集资案件追赃挽损的现实困境:第一,强化非法集资案件前端防范力度。一是加强风险预警监测,可建立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红”“黄”灯制度;二是提高案件当事人自我防范意识,提高涉案当事人运用诉前财产保全等手段挽回损失的意识和能力;三是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第二,构建高效的追赃挽损检察监督体系。一是优化检察机关介入引导侦查机制;二是发挥“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效能;三是充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导退赃退赔;四是强化检察机关对法院裁判、刑罚执行追缴赃款赃物的监督力度,促使法院改变重“罚金”而轻“追赃挽损”的局面。

          第三,探索建立协调一致的追赃挽损工作机制。主要包括建立主要案发地统一管辖案件机制,构建跨区域司法机关涉案财物处置协作机制以及跨部门追赃挽损情况通报机制等。

          专家与谈

          刑事涉财产刑执行需要完善法律制度设计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刘俊

          在我国,执行权是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执行中所出具的文书必须由审判员或者合议庭署名。但是执行法官并没有实体裁判权,在民事执行中,这样的规范比较容易得到理解和遵循,但在刑事案件的追赃挽损中,这样的规定使执行法官面临一定的困难。一方面,追赃挽损的现实需求要求执行法官尽可能扩大执行范围,不仅要将公安机关在案件侦办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予以扣划或者处置变现,还要在执行中尽最大努力查明赃款的去向。另一方面,法律和司法解释禁止执行权扩张避免导致乱执行、滥执行的发生。

          然而,要求执行部门在执行过程中控制财产必须有执行依据,在刑事判决或补充裁定后,执行部门才能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司法实践中难以做到。首先,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审判机关,主要着眼于被告人或被告单位的定罪量刑,赃款赃物的流向问题以及财产形态发生变化或者所有权发生变化并不是关注的重点。其次,有的财产流转链条很长,财产形态发生变化,所有权也发生变化,如果要追缴,还要查继受者是否是善意第三人。再次,刑事判决中对赃款赃物的流向、下落作出认定并在主文或者附文中予以表述,如果涉及第三人,还需要考察第三人是否享有抗辩权。最后,如果刑事案件审理中,不通知或者无法通知第三人到庭,直接作出了“此为赃款”“此为赃物”“此为赃款购买”从而责令追缴的认定和判决,执行部门在执行中,该财物的名义所有人提出异议,就需要对刑事判决本身提出,也即依法应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这样方便了执行部门却加大了刑事审判部门、审判监督部门的审查工作量,使得这种制度设计面临一定的实践困境。

          破解上述困境,刑事涉财产刑的执行应完善法律制度设计。从被害人的角度看,被害人希望尽量挽回自己的全部损失;从司法机关角度看,必须在现有制度的框架内行使追赃挽损的各种权力,这两者的冲突短时间内难以解决,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在程序性问题方面需要开展更多的工作。

          点评

          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梁云宝

          企业合规是当前我国刑事法领域内的热门话题,无论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理论研究上都处于探索期。本单元的主题发言在选题上分别紧扣金融犯罪的行刑衔接和追赃挽损问题,很好地体现了实践面向和时代面向。

          传统的行刑衔接往往是在行政处罚与刑罚之间单向度地进行“出行则入刑”的衔接,涉案企业合规打破了这一单向度的进路,出现了常态化的双向度衔接。这一新情况使得传统行刑衔接机制出现了较为明显值得研究的问题。

          关于追赃挽损方面,主题发言提出的加大非法集资案件前端防范力度、构建高效的追赃挽损检察监督体系及建立协调一致的追赃挽损工作机制建议都有一定的创新性。

          以涉案企业合规引领企业合规体系升级发展

          江苏省金融业联合会投资并购基金联盟负责人、南京财经大学科技金融研究院院长

          张壹帆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新时代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参与社会治理的新探索,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也是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的一种体现。

          第一,涉案企业合规引领整个企业合规体系升级发展。从表面上看,涉案企业合规涉及刑法、刑事诉讼法问题,但实质上是在帮助企业构建足以预防规避刑事风险信息的内控机制,从而保障企业和企业家健康发展。涉案企业合规是传统企业合规的升级发展形态,事实上是在引领整个企业的合规管理体系建设。

          第二,让中国企业顺利执行“出海”和“反脱钩”战略是企业合规的时代任务。在深化改革开放背景下,中国企业走向世界是大势所趋,合规体系是我国企业取得长期成功的重要保障:合规不仅是企业持续运营的基础,也是对接国内外资本市场和执行中资出海计划的重大机遇。

          第三,从实践操作层面来看,企业合规发生作用至少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其一,合规计划应是针对企业刑事风险的尽职调查而拟定的,避免搞形式主义;其二,合规计划应当基于对企业所在行业特点、企业规模、治理现状与未来发展等量身定制;其三,合规体系包括合规制度、合规机制和合规文化,应当动态执行、不断完善,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与企业的业务拓展不断更新。

          第二单元:涉案金融企业合规研究

          金融领域专项预防性合规体系的构建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江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专项预防性合规体系由信息披露专项合规风险管控体系和合规管理体系两部分组成。其中专项合规风险管控体系是为了有效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合规风险而构建的合规风险识别、评估、管控体系,属于专项合规要素;而合规管理体系是为了使专项合规风险管控体系有效运行而构建的企业管理体系,属于基础合规要素。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合规风险管控体系,是“外规内化”的产物,应包括合规依据数据库、合规义务数据库、合规风险数据库、操作指引数据库、岗位职责数据库五个必要数据库。

          合规管理体系的构建,是实现“内规履行”的必经程序。合规管理体系,一般应包括合规管理制度体系、合规管理组织体系、合规管理运行体系以及合规管理保障体系等四个子体系。其中合规管理运行体系是合规管理体系的核心所在,其他三个子体系则属于辅助体系,其作用是保障合规管理运行体系的正常运作。

          在合规风险管控体系的构建中加入“五库机制”,通过“五库机制”的闭环运转,可以解决专项合规风险的识别、管控及归责问题,从而使专项预防性合规管理的针对性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在合规管理体系中加入四体系机制,通过其有效运行,可以解决合规管理体系的运转问题,从而使专项预防性合规管理的体系化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助贷业务中存在的刑事风险及企业合规政策的有效适用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阴明皓

          助贷是指第三方机构利用其数据、科技等优势,帮助银行等放贷机构进行用户筛选、信用评估、风险管控、贷款催收等流程,提高信贷服务范围和效率的行为。助贷业务中存在的风险主要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非法放贷行为、骗取贷款行为、非法催收行为等。

          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的重点应放在数据合规上,除了成立由法律专业人员和数据技术人员组成的专门合规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数据安全管理,也要与其他合作机构做好数据共享过程中的安全保障。针对非法放贷行为,无论助贷机构是否持牌,非法放贷本质上都是超越其法定的经营范围获得了违法收入,因此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的重点在于经营范围的把控。针对骗取贷款行为,排除放贷机构对借款人信息审查不严的因素,助贷机构在帮助银行进行授信决策时,应当建立更加严格的风控管理体系。

          刑行衔接下企业合规的适用风险与防范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

          董彬

          为保证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顺利推进,最高检提出了“检察主导、各方参与、客观中立、强化监督”的模式。以金融企业为例,行刑衔接反向移送下如何防范企业合规的适用风险:

          第一,重构案件合规的准入标准。一是从犯罪行为看,该企业的行为是否存在企业合规的必要。二是从企业的体量和内控制度看,需考虑该企业有无现代企业制度,对该企业进行合规整改是否具有价值。三是对于涉案的犯罪行为同时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应考虑行政处罚措施是否包含要求企业永久性结束营业(如注销企业)的硬性规定,从而避免浪费合规资源。

          第二,发挥合规考察的过滤功能。一是树立企业合规的基本目标。二是选任符合合规考察要求的第三方人员。三是制定综合和专业两种考察方案。

          第三,创新合规结论的评价方法。此处的合规结论评价,是基于案件办理期限和合规整改期限的要求,在短期内评估团队必须作出的对企业有无达到合规要求的定量评价标准,包括中期和终局的合规评价。中期合规评价对于前期合规承诺是否真正落实以及落实的难点进行评价。终局性合规评估报告,是对刑事违法行为作出终局性处理的基础。

          第四,设置行刑反向移送衔接机制。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等处理后,是否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应考虑处罚项目与企业合规的关联性。对于企业合规后,行政机关是否需要继续予以行政处罚,应结合企业涉及犯罪的原因与行政处罚的原因是否重合进行判断。

          第五,建立企业合规的跟踪制度。企业合规的目标是建立合规文化,可考虑在向企业经营者输入合规文化的基础上,从制度上形成无法违规的相互监督和预警触发机制。

          互联网金融涉案企业合规体系的构建

          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人民检察院一级检察官助理

          谢文翼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和技术融合的产物,发展模式主要包括以电商结算为基础的第三方支付、具备第三方支付功能的金融产品结算、以交易信息为基础的小微信用贷款、以网络平台为基础的融资服务。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建立企业合规制度的目的主要是,通过企业合规的预防功能让互联网金融企业在遭受法律风险之前,降低或避免法律风险,增强互联网金融企业抵抗法律风险能力,促进互联网金融企业安全良性发展,推动行业标准建设。

          互联网金融领域涉案企业合规体系的建构,按功能可分为以下方面:企业风险排查、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方案制定、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及验收评估、涉案企业合规建设后续处理、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金融企业合规监管平台建设。

          新加坡引入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评估与镜鉴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李世豪

          新加坡引入暂缓起诉协议制度,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其风险也不容忽视,比如“两极分化的司法体系”对平等原则存在潜在的威胁、对缺乏司法制衡的检察裁量权过大的隐忧、司法审查难以在企业合规中有效发挥作用等。

          我国检察机关在办理企业合规案件时,应在充分尊重第三方监督人员的专业地位前提下,适时制定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相关规范。需要注意的是,检察机关的合规不起诉可能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法院专属的定罪量刑权。如果认为英式暂缓起诉协议制度因过于严厉的司法审查而阻碍了合规不起诉的开展,那么新加坡审查力度稍弱的合规模式可以给我国一定启示,即法院只需要在合规不起诉协议的达成阶段进行把关,并不介入检察机关与涉案企业的磋商程序。

          中国特色企业合规立法的方向与路径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

          李勇

          中国特色企业合规立法的方向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以重塑企业治理结构和企业文化为目标。首先,“合规文化”已经成为企业合规的核心所在。现代意义企业合规的基本内涵应当为旨在预防和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改善企业文化(即“鼓励合道德的行为和承诺遵守法律”的企业文化)的企业内控体系。其次,企业合规是崭新的公司治理模式,其特别之处在于在公司内部设立独立的部门来发现和阻止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行为。合规相当于执法机构从外部强加给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变革。传统公司治理结构主要体现为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现在增加了首席合规官或者首席道德与合规官,治理结构从原来的“两驾马车”变为“三驾马车”。

          二是以认罪认罚从宽为制度基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控辩协商制度,是中国特色企业合规立法的重要方向。最高检《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明确要求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要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结合起来。

          三是以检察机关主导作用为引领。企业合规作为舶来品,于2020年之前停留在行业倡导层面,在检察机关的推动下,真正走向制度化、立法化的轨道。这种现象的产生并非偶然,而是具有内在的制度逻辑和法理逻辑。首先,从制度逻辑层面看,我国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具有独特的社会治理使命和责任,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方面。其次,从法理逻辑层面看,检察机关主导涉案企业合规是由诉讼角色配置决定的。再次,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在美国,企业合规也是检察官主导的制度设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框架下的法律监督职能,在涉案企业合规领域具有更大的施展空间,涉案企业合规也进一步拓展检察机关的社会治理职能,丰富了法律监督的内涵。

          中国特色企业合规立法应遵循以下路径:一是完善刑事法与行政法的衔接。建立起不捕、不诉、量刑从宽“三位一体”的激励机制;建立合规减免缓处罚制度。二是融合企业合规与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作为涉案企业公益惩罚性赔偿金、修复费用的减、免、缓的激励措施,可纳入合规监管机制。三是规范合规监管、评估和处置。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监管、评估标准和办法,以及检察主导下的协同监管和中国特色的检察听证模式。

          专家与谈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实践重点及立法设想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

          蔡翠英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此时需要的不仅仅是办案数据,更多是精品模板和行业样本,所以当前最需要研究和解决的是如何围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重点制定战略和规则。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应加强实质性监管,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考察、评估、验收,并且出具书面报告,作为检察机关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时的重要参考。

          检察机关在企业合规案件办理中承担主导责任,主要体现在合规的启动,第三方组织人员的选任审查,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实质性审查,确定企业进行有效合规整改后给予宽缓的处理,包括不批捕、不起诉、不羁押,或者向法院提出从宽的量刑建议等方面,以确保企业真整改真合规。涉案企业有效合规整改,且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将相关材料移送行政主管部门,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对涉案企业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目前企业合规行刑衔接还不够顺畅,这是需要持续关注的重点。

          最高检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以来,经历了初步探索到深入实践,再到全面推开三个阶段,取得很多实践成果,也积累了宝贵经验。这项改革试点最终能否获得立法的授权,甚至入法,是对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成效的检验。基本设想是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设相应的章节或者条款,作出完善行刑衔接,融合公益诉讼,规范合规监管评估和处置等具有可操作性、具有试点经验支撑的规定。此外,正向激励也是实践中尤为关注,并可总结上升为法律规定的重要制度经验。

          点评

          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院长

          王艳丽

          关于行刑衔接下企业合规的适用风险与防范,主要探讨检察机关主导的涉案企业合规,分析了企业合规的适用风险主要包括准入的风险、过程的风险、结果的风险以及输出的风险等,其中,特别针对刑事责任跟行政责任之间关系的处理,提出较为有针对性的建议,应该说抓住了行刑衔接方面的根本问题,抓住了合规的一个痛点,但专门针对行刑衔接焦点问题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深化。关于中国特色企业合规立法的方向与路径研究,体现了发言人非常深厚的实践基础和宽广的比较法视野,阐明了未来的立法方向及核心理念是合规共治,即通过外部激励来引导企业完善内部的治理结构,从而形成一种可持续发展的合规文化。

          提升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实效的三个重要问题

          北京市尚公(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市建邺区政协委员

          丁嘉健

          合规计划的制定及落实,尤其是行刑衔接反向移送机制的完善及有效运行,是提升涉案企业合规实效的重中之重。

          第一,关于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制定。金融领域企业涉及的罪名相对比较集中,主要包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骗取贷款罪、高利转贷罪、洗钱罪等,企业涉不同罪名,合规建设侧重点也有所不同:一是分析所涉罪名构成犯罪的基础;二是对于构成犯罪的基础进行重点把控,进而阻止或者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三是通过有效监督,让企业经营风险降到最低,当然不同罪名的监督方法也有所不同。

          第二,关于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类型。在我国,中小企业占绝大多数,这类企业往往面临严峻的生存压力,合规不起诉的目的是重塑企业文化,让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提升市场竞争力,同时优化市场环境。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时,应当考虑企业规模、经营范围、违法犯罪行为是否发生等因素,不同类型企业构建不同类型的合规计划。企业合规以风险为导向,而风险必须是现实、紧迫、具体的,否则合规计划就没有针对性。

          第三,关于涉案企业合规的行刑衔接问题。这是企业合规的重中之重。未涉案企业或者违法但没有涉嫌犯罪的企业也需要合规建设,但是检察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并不能强制要求这些未涉案企业或违法却不涉嫌犯罪的企业进行合规建设,因此,应完善行刑衔接反向移送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合规监管作用。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行政处罚减缓或者减免的方式对该类企业进行合规激励。

          第三单元:新型金融企业合规问题研究

          元宇宙生态下价值流转本土化合规探索

          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培训基地反洗钱与金融安全研究中心主任

          王铼

          “元宇宙”作为数字生态的重要场景受到国内外科技创投青睐,其中涉及的金融创新问题也受到广泛关注。谈及金融,必然涉及资金流转。如何实现在区块链技术创新、央行法定数字货币场景创新的基础上,探讨链上价值流动的合规边界具有重要意义。

          基于区块链通证价值流转模式的合规困境主要表现在:比特币及其他价值锚定比特币的各种虚拟货币价格波动巨大,也缺乏透明性,各种算法稳定币甚至是空气币交易容易演变成金融欺诈、非法集资,严重损害金融消费者利益和破坏金融秩序。同时,由于虚拟货币交易天然跨国境、跨币种、跨金融机构,极大增加了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监管难度,因此相关监管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是为了扞卫我国货币主权、维护跨境资本流动秩序和金融稳定所采取的举措。

          元宇宙中通过账户孪生模式实现价值流转的探索体现在多方面。我国现阶段货币的流通是基于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多中心化的账户体系。联盟链模式给了元宇宙平台企业与银行账户体系合作的空间。元宇宙应用平台提供BaaS服务(区块链即服务)过程中,可与银行合作提供链下账户体系与链上用户身份的映射关系,形成一种账户孪生系统。该模式下,交易发生在元宇宙,支付流程通过账户孪生关系,在元宇宙和链下“异步”完成,既完成价值转移,又达到链上通证无币化,方案整体上具备落地实施的合规基础。

          元宇宙平台与支付机构合作账户孪生模式的创新价值在于构造了信息流与资金流双层架构的业务模式。整个交易过程中,资金流与信息流是分层进行的,业务模式的原理具备合规基础。

          刑事合规视角下私募基金违法犯罪防控

          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一级警长

          王政昱

          私募基金作为一种相对灵活的金融工具,在资本市场中发挥着独特作用,为国家经济建设和金融市场繁荣发展注入强大活力。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在迅猛发展的同时,也显现出诸多违法违规问题。

          通过分析私募基金相关案件,发现违法犯罪问题主要集中在非法吸储行为、违规募集行为、非法经营行为、背信运用行为及其他犯罪行为。防控私募基金领域违法犯罪风险的对策主要包括提高合规意识,落实合规监管责任;强化执法专业能力;完善行业自律;开展宣传教育,引导投资群体。

          商业银行融资交易中信贷腐败类型及合规治理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李磊

          金融领域腐败加剧了市场风险,甚至可能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金融危机。信贷腐败是指借助银行金融凭证,利用资金配置权力的稀缺性进行非规范融资交易,主要表现为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利用掌握的资源开展非规范融资交易,谋取私利。信贷腐败,主要分为审批腐败和支付腐败。审批腐败主要发生在掌握信贷审批权的高管人员中,突出特点是权钱交易,在信贷项目实现收益后获得贿赂;支付腐败主要发生在负责贷款发放的基层信贷员中,在发放信贷资金过程中向市场经营主体索取贿赂。

          面对纷繁复杂的信贷腐败,最佳治理路径是建立真正有效的企业合规管理体系。信贷腐败的合规治理路径在于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金融监管合规体系,推动合规监管体系有效运行,防范金融风险。近年来,最高检大力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将企业合规作为量刑从宽甚至不起诉的考量因素,给予企业合规以较大的激励。相关法律修改也在紧锣密鼓进行中,这将为治理信贷腐败提供绝佳契机。融资交易中信贷反腐败合规作为其中的重要一环,也将迎来新的变化。

          专家与谈

          点评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

          赵学武

          金融的本质是跨时空的价值交换。在金融交易过程中涉及效率和风险,效率对应便捷,风险对应安全。

          因涉及货币的主权,我国对于虚拟货币一直持谨慎态度,禁止在中国内地交易虚拟货币。但香港发布了《有关香港虚拟资产发展的政策宣言》,进行金融创新,发展虚拟资产行业,很多设计与展望比较乐观。

          私募基金风险防控最关键的环节就是其投资的项目,重点监管:项目单位经营是否独立于私募基金;资金进入项目单位后,是依法依规用于项目单位的经营活动,还是被私募基金管理人违规划走。把这些监管好,私募基金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就会降低。

          商业银行融资交易中信贷腐败,从本质上看,是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渎职行为。分析其发生原因,既有信贷资金错配的市场因素,也有商业银行经营违规的因素。开展合规建设,是防范此类腐败行为的重要举措,在制度设计时,要正确处理公司治理结构与合规建设的关系,平衡经营决策权与合规监督权。

          金融合规是金融犯罪源头治理之策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孙国祥

          金融领域历来重视合规,不仅有比较完备的金融法规体系,监管部门也有相关合规指南,反洗钱、发放贷款都有相应的专项合规要求。大的金融机构内部一般设有合规部门。尽管如此,金融犯罪仍然十分严重,这说明金融合规成效有限。金融企业合规治理之所以失灵,究其原因,主要是合规往往停留在纸面上,未能成为金融企业自觉的行动指南,更没有形成企业合规文化。加强金融企业的合规建设要关注以下方面:

          第一,应进一步提高对金融企业合规经营、金融犯罪防控重要性的认识。金融犯罪的保护法益应定位为金融安全,以防范金融风险为首要任务。金融安全的维护也凸显了金融企业合规的重要性。

          第二,厘清金融创新与合规的关系,对金融违法需要进行实质性认定。金融创新与金融合规、金融安全的关系如何平衡,应辩证地考量。首先,创新必须经过安全评估,维护金融安全。安全应该成为金融法治的首要目标,只有在金融安全的基础上,才能有条件地鼓励金融创新。对金融创新,要进行穿透式的实质判断。其次,安全需要为创新提供空间。一是坚守罪刑法定原则。二是即使创新过程中出现了无序状态,应先通过强化行政监管实现金融活动的有序、安全,只有在行政手段力有不逮的情况下,才能考虑刑法规制,以体现刑法容错的最后手段性特征,其中合规整改作为刑罚的替代措施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限缩刑法规制的范围。

          第三,加强金融活动行政合规。行政合规在某种意义上,也是金融企业事前合规的重要内容,是刑事合规激励的基础。对行政机关而言,对审慎经营较好的合规企业,在金融业务拓展的准入等方面应该予以一定激励。对于行政违法或者刑事违法后制定了良好的合规计划,并予以落实的企业,行政监管可以通过减免行政处罚给予一定激励。

          第四,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金融企业合规建设中作用。一方面,检察机关对涉罪金融企业事后合规建设起主导作用,在合规评估考察完成作出合规不起诉决定后,应将该企业合规整改情况与行政机关沟通,做好企业合规整改的“后半篇文章”,并跟踪整改的情况,使企业合规发展行稳致远;另一方面,对金融企业事前合规建设同样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鉴于金融企业的特殊性,可以适当延伸检察职能,对辖区内金融企业刑事风险进行排查(合规体检),评估后通过检察建议,帮助企业提升合规意识,完善并有效实施合规计划。也可以针对普遍性的合规问题,督促和配合金融行政监管部门完善行政监管。

          以企业合规助力新型金融企业发展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吴巍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金融行业也迎来巨大变革,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网络基金等新型金融业务蓬勃发展的同时,也为金融行业合法合规治理带来新挑战。除应对传统金融行业通常面临的职务犯罪、诈骗等风险外,新型金融企业更需关注并防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网络安全及个人信息保护等新的刑事风险。

          为有效防范和化解新型金融企业可能面临的合规风险,确保新型金融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有条件的公司都应加强合规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合规管理能力。比如,私募基金公司建立合规管理体系中,公司应搭建合规管理的组织体系,设立首席合规官,建立合规管理“三道防线”,明确公司各部门合规职责,更重要的是将合规管理嵌入业务流程,切实防范业务中的合规风险。

          以防范私募基金公司容易涉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例,可围绕私募基金账户监管、投资者出资能力核查、产品推介材料、员工及代销机构的销售行为等主要业务环节,以阻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非法性、社会性、公开性及利诱性为目标,采取一系列合规优化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修订基金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保障资金划转安全;修订公司基金销售管理制度,要求所有投资者签署资金来源及出资能力承诺书,提交资金证明等材料,确保投资人为合规投资者;修订产品推介材料,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标注合格投资人条件,防止推介材料流出导致不合格投资者接触或了解到私募基金产品信息;完善基金代销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明确要求公司加强对代销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在合作过程中加强对代销机构的监管,确保代销机构合法合规经营,等等。

          随着外部环境变化,将会有越来越多的新型金融企业关注合规体系建设。合规也会助力新型金融企业发展,为新型金融企业赋能。

          闭幕式

          总结发言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

          李勇

          此次研讨会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主题鲜明,突出“金”字招牌。会议主题围绕金融而展开,以防范金融风险,推进金融企业合规为主线。二是大咖云集,融贯理论与实务、实体与程序。三是紧跟时代脉搏,关注前沿问题。从涉众型金融犯罪的追赃挽损到行刑反向衔接,从企业合规到合规不起诉,从私募基金到反洗钱,都是当前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热点前沿问题。

          关于企业合规的未来发展,可作如下展望:第一,合规是企业特别是新型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合规不是浅层次的合法经营、遵纪守法,本质上是一种现代企业的治理结构。时至今日,合规风险,对于企业来说,与经营风险、投融资风险一样成为决定企业生死存亡的重大风险,合规治理不仅是应对合规风险最好的手段,还是经营风险和投融资风险的防火墙、保护罩。合规是企业的软实力,是走出“企业活不过三十年”怪圈的一剂良方。

          第二,企业合规的“规”越来越具有开放性,“刑、行、民”衔接问题亟待解决。从给予涉案企业从宽处罚激励的角度来说,刑事合规当然是核心的,也是终极性的;但是犯罪对于企业来说毕竟是少数,实践中企业面临的行政处罚压力更多、更频繁,所以行政合规从宽激励必不可少,且应当与刑事激励相互衔接。但从企业端来说,企业建立合规计划,绝不可以说建立“刑事合规”或“行政合规”,这是极具误导性的。企业要想不犯罪,前提是不违法,因为企业犯罪大多是行政犯,而行政犯具有二次违法性,以违反行政法规为前提,且行政违法与犯罪之间仅一纸之隔,有时只是数额和情节有别而已。企业要想不犯罪、不违法,就要遵守行业规则、行业标准甚至是道德实践,正因如此,无论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37301《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还是美国《联邦商业组织起诉原则》对合规计划的定义,都明确合规的“规”包含刑事、民事、行政等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规则、道德实践甚至社区期望。

          第三,企业合规进入立法是不可逆转之势。企业合规入法的脚步越来越近,我们似乎仅关注到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问题,其实企业合规入法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包括刑事法律的修改,更重要的是大量行政法规、经济法规的修改。

          附:

          “金融合规与金融法治”征文获奖名单

          为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积极推动金融风险防范化解,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杂志社、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东南大学法学院等单位共同举办了“金融合规与金融法治”征文活动。日前,评委会经认真评审,评选出一等奖1篇,二等奖2篇,三等奖3篇(排名不分先后)。

          一等奖(1篇)

          中国特色企业合规立法的方向与路径

          李勇(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二等奖(2篇)

          非法集资案件行刑衔接反向移送机制及法律监督问题研究

          姚旭杨媛马荷月(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商业银行融资交易中信贷腐败类型及合规治理

          多甜甜董玉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等奖(3篇)

          侦诉审协同视角下涉众型金融犯罪追赃挽损研究

          吴菊萍黄翀(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新加坡引入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评估与镜鉴

          李世豪(武汉大学法学院)

          企业犯罪治理中的认罪认罚从宽与企业合规

          胡莹李婷邹鹏飞(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孙庆辉